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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的扇子地图(四)发表时间:2021-04-09 23:09 珍贵的扇子地图(四) 日俄战争结束后,旅顺、大连两地的租借权由俄国转移到了日本手中,并改称“关东州”,俨然视为其固有领土一般,根本没有交还的打算。旅大的原定租借期限为25年(1898—1923年)。到1923年3月10日,租借地即将于26日期满,北洋政府外交部遂照会日本外务省、日本驻北京公使馆,声明取消“二十一条”,并接洽收回旅大事宜。不出所料,14日,日方复函拒绝交还,由此引起了中国人民的极大愤怒。随后,北京、天津、上海、武汉、南京、哈尔滨等地相继掀起了声势浩大的要求收回旅顺大连和废除“二十一条”的群众运动,史称收回旅大运动。这次是继五四运动后,中国人民自发的又一次较大规模的民族民主运动,运动虽未取得最后成功,但却充分展现和激励了广大国民捍卫祖国神圣领土主权的坚强意志与决心。 笔者所藏这把老折扇,正是近百年前这场爱国运动的实物见证,折扇为竹制扇骨,长约33厘米,正面是“急应收回之旅大形势图”,背面是“举国否认之二十一条条文”,条文末尾署名“中华全国外交后援会印制”。扇子两端大骨分别雕刻有“山上一古士”、“月下二立人”的诗句。 中华全国外交后援会尚无法查证是民间机构还是政府组织的官方或半官方机构,1919年3月,广东革命政府在广州成立了以林森为正会长,陈勉畲、吴景濂、宋汝梅、褚辅成等四人为副会长的“中华民国国民外交后援会”,其主要任务是“以中华民国国民协助欧洲议和代表、取消一切不平等之条约及密约,以维持正谊保卫国家为宗旨”。中华全国外交后援会与“中华民国国民外交后援会”是否同一机构亦不明确。但无论是与否,后援会牵头制作此次群众运动的宣传纪念品,以“国耻扇”的形式广而告之,旨在警醒国民,时时刻刻勿忘国耻,共赴国难,发愤图强。 正面“急应收回之旅大形势图”采用鸟瞰图的手法绘制,五彩石印,色彩分明。范围包括金州湾以南的整个旅大地区(日占关东州大连民政署、旅顺民政署及金州民政署一小部分),详细标注、摹绘了房屋、村落、城墙、炮台、据点、官署、军营、铁路、大道、山峰、岛屿、海湾、海角等的形状、符号、名称,但凡大小要地均一一予以明示其上。尤为醒目的是在“旅顺口(要塞)”处用红体字注明“中国北部第一要塞,京师门户渤海咽喉”;在“大连湾(商港)”处亦用红体字注明“中国北部第一商港,满蒙商货由此出口”,意在昭告国人旅大之于中国,其军事、经济上的战略地位无可比拟,却落入敌手,实乃痛心至极! 形势图右侧,制作者还特别加注几行文字:“按旅大系由光绪二十四年中俄会订九条租与俄国,定期二十五年,日俄战后转入日人之手,其期本年三月二十六日即已届满。民国四年日人所提二十一条,欲展长九十九年,未经国会签字,固吾民所不承认者也。乃日必据为有效,与同时期满之安奉铁路概不归还。恃彼强权蔑我公理,民心不死,必当有以处之。”事件的来龙去脉于寥寥数行间尽已言明。 背面“举国否认之二十一条条文”予以全文抄录,同时以一幅红色基调的“中日疆域大小比较图”衬底。“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灭亡中国的秘密条款。当中涉及旅顺、大连的条款有旅顺、大连及南满、安奉两铁路的租期延长到九十九年,承认日本在南满的特殊权利,以及中国沿海港湾、岛屿不得租借或割让给他国等。1915年5月25日,袁世凯被迫签署《关于山东省之条约》、《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及十三件换文,总称《中日民四条约》,与“二十一条”原案相比作了一些修改,而对于旅大的条款基本原封未动。 这把折扇有多种版本,但都是大同小异,如有的在正面增加了东西半球图、方向标,或在紧挨着“急应收回之旅大形势图”图名左侧,有“众志成城”、“万众一心”等等字样的一方,或两方红色篆体钤印,这大约是在活动现场购买或分发赠送时加盖上去的。有的在背面署名“中华民国一分子录告同胞”,而非“中华全国外交后援会印制”;或是所录二十一条条文与疆域比较图的布局不一致。笔者所藏购自日本,该题材的折扇从日本回流的在网上已所见多次,至于为何流落在日本,大致猜测是当时留日学生或华人华侨使用并遗留在当地的,而交由日本制造商承印制作的可能性则是微乎其微。 附:折扇背面“举国否认之二十一条条文”: 第一条 辽东半岛之租借自一千九百十五年(即民国四年)起展期九十九年。 第二条 南满洲铁路条约延长九十九年。 第三条 南满洲警察及行政权让与日本。 第四条 日本在南满洲得居住经商及购买土地之自由。 第五条 安奉吉长铁路租借条约延长九十九年。 第六条 承认内蒙古为日本独享之势力范围。 第七条 胶州铁路及德国所有在山东之矿山、铁路、实业让与日本。 第八条 烟维铁道及龙口支路之建筑权让与日本。 第九条 承认福建与日本独享之势力范围。 第十条 自福建至江西、湖南之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 第十一条 福建省内之矿山、铁道及其他实业应由日本与中国合资兴办。 第十二条 中国海陆军必须聘日本人为教练官。 第十三条 中国教育、财政、交通各部须聘日本人为顾问。 第十四条 中国学校之教授外国语言者,须教授日本语言。 第十五条 汉冶萍盛宣怀借款之事须办理清楚。 第十六条 凡授给矿山、铁道及其工业之特权时,须询问日本之意见。 第十七条 若中国有内乱时,须求日本武力之补助,日本亦担负中国之维持秩序。 第十八条 中国煤油特权让与日本。 第十九条 开放中国全部,使日本人自由经商。 第二十条 中政府允许凡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能让或租与他国。 第二十一条 中政府允许认日本人在中国境内布教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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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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