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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多年前的交通肇事案(大唐遗事录其一)发表时间:2022-11-06 15:42 一千多年前的交通肇事案(大唐遗事录其一) 唐肃宗宝应元年(762年)六月的一天,在河西道西州州治高昌县(今新疆吐鲁番市东南高昌故城,是年改名前庭县)县城内,艳阳高照,天气闷热,南门口闹市区行人如织,熙熙攘攘;在南门口大道旁商人张游鹤的店铺前,居民史拂八岁儿子金儿和曹没冒八岁女儿想子正在玩耍嬉戏,突然间一架脱缰的牛车急驶而来,任凭车夫拼命地拽扯召唤,牛车依旧像发疯似的冲向人群,人们惊慌失措,四散奔逃,而两个正在打闹的孩子毫无防备,瞬间被牛车撞到,车轮从孩子身上碾过。 事故发生后,两个孩子的家长一起到县衙状告车夫康失芬,要求赔偿损失。车夫康失芬,三十岁,在粟特商人靳嗔奴手下当雇工。当天,他驾驶牛车准备将雇主家的土坯运到城外,返回时不料牛突然狂奔,才酿成这一重大事故。经县衙官员勘验,被轧伤的金儿腰部以下骨头全部碎裂,性命难保;想子则是腰骨折损,同样有性命之忧。史拂提交的状纸上书:“男金儿八岁在张游鹤店门前坐,乃被行客靳嗔奴家生活人将车辗损,腰已下骨并碎破,今见困重,恐性命不存,请处分。谨牒。元年建未月日,百姓史拂牒。” 曹没冒也同时呈递了状纸,内容与史拂的状纸大致相近。 县衙接案后,指派了一名叫做“舒”的官员负责调查审理,“舒”先后三次提审了肇事者康失芬,康失芬承认了肇事的事实,并辩解称牛车是借来的,自己对牛的脾气不熟悉,而且牛车失控奔跑时,他虽奋力拽拉,但“力所不逮”,招致大祸。最后他向“舒”表示“情愿保辜,将医药看待。如不差身死,请求准法科断”。 这里所说的“保辜”,是我国古代刑法中一种保护受害人的制度。凡斗殴伤人等案件,被告要在一定期限内对受害人的伤情变化负责,假如受害人在限期内因伤情恶化不治身亡,被告应按杀人罪论处。这种制度即是保辜,所定期限则称为辜限。《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手足殴伤人限期为十日,用他物殴伤人限期为二十日,用铁器或汤火伤人限期为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限期为五十日。受害人在限内死亡的,被告应按杀人罪论处;限外死亡,或虽在限内死亡,但由于其他原因的,仍依伤害罪论处。此外,若受害人的伤情在限内平复,应减轻被告的刑罚;若受害人致残则不能减刑。 回到案子上来,“舒”同意了康失芬的请求,由保人何伏昏等出面担保靳嗔奴和康失芬,靳嗔奴和康失芬暂且释放回家,但规定两人在五十日保辜期限间,须尽全力医治两名患儿,并不许离开高昌县城。如有逃跑者,担保人将获替罪且受杖二十的处罚。至此,该案也告一段落。 这件一千多年前的交通肇事案,我们是如何得知的呢?1973年,在吐鲁番阿斯塔那古墓群第509号墓,出土了一份《唐宝应元年六月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目前馆藏于新疆博物馆),案卷首页和中间已残缺,结尾还比较完整,全文共有3页58行,纸缝处各押一个“舒”字(唐代公文官员署名一般只书名而不书姓,所以无法知其姓氏)。案卷向我们展示了这起驾车伤人案件的详细审理过程,至于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以及肇事人会得到怎样的处罚?案卷没有记载,我们也只能猜测会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罢。 通过这份案卷,我们可以看到整个诉讼程序都是在严格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和完成的,也反映出了唐代刑法诉讼制度的完备和健全。特别是对于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的保辜制度,能够把人身伤害与责任挽救有机地结合起来,责令肇事人积极救治受害人,最大限度地降低自己的损失,也可以大幅度缓解双方矛盾,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这在今天仍然具有较大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唐朝是我国古代陆路、水路发展的极盛时期,万国来朝,交通发达。唐太宗诏命马周颁布的《唐律(贞观律)·仪制令》规定行人“入由左,出由右”, 即进城门必须靠左边行走,出城门则必须靠右行走;以及“凡行路巷街,贱避贵,少避老,轻避重,去避来”等,这也是目前为止我们见到最早的交通规则。另外,高宗时长孙无忌等撰成的《唐律疏议》还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人者减斗杀伤一等。”意思就是在闹市区无故飙车马的,处以鞭笞五十下;若因飙车马导致他人死亡的,则视为故意杀人罪,仅比持械相斗杀人的罪行减轻一等,也就是流放三千里。一边流放还要附加三年“居作”的处罚,即佩戴枷锁劳改三年。 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发生时,安史之乱尚未结束,西州高昌地处西域交通要道,商业繁荣,人口众多(高昌县城大约有四、五万人,居民多为汉族),远离动乱中心,虽不断遭到吐蕃袭扰,但也还算能够安居乐业,日常生活有条不紊,社会治安平稳有序,这些都可以从出土的《唐宝应元年六月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等文物中得以佐证(792年〈唐德宗贞元八年〉高昌城被吐蕃攻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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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斋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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